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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林郑月娥:不符参选要求、被裁定提名无效者,自然不符合担任议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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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1 06:1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环球网报道 记者 尹艳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的议案》。港府今日(11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4名立法会议员丧失议员资格。据港媒报道,香港特首林郑月娥今日下午会见传媒时表示,不符参选要求、被裁定提名无效者,自然不符合担任议员资格。

  



林郑月娥今日下午2时30分在政府总部会见记者,说明相关决定。据港媒报道,林郑月娥表示,人大常委会透过审议后,通过就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她必须重申,人大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有权就香港在落实《基本法》时遇到宪制问题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作出决定,决定具法律权力。林郑月娥表示,此次提请人大是基于延任后的议员资格,问题不能由特区政府自行决定,需由宪制层面处理。

林郑月娥称,从逻辑上而言,不符参选要求、被裁定提名无效者,自然不符合担任议员资格。

林郑月娥提及,根据《基本法》104条,明确要求立法会议员等公职人员就职时依法宣誓,在4年前第六届立法会上任前发生宣誓风波,令人大需根据《基本法》158(1)条就104条作出释法,在2016年11月7日的释法内容,针对宣誓有明确规定,包括订明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出任公职的法定条件,也是法律承诺,还规定从事违反规定的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林郑月娥称,特区政府7月因疫情押后选举,当时人大为解决立法机关真空,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只是处理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问题,并未触及第六届议员去留问题。

林郑月娥还表示,4名议员在报名参选时,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她重温选举主任当时的考虑,以不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要求,裁定他们提名无效。林郑月娥称,《基本法》不只要拥护,也要支持、推广、信奉《基本法》,支持“香港独立”、“自决”、以“香港独立”作为“自决”选项、寻求外国干预、或原则上反对国安法列入附件三,或表明在取得议会大多数后,运用权力无差别否决政府的立法建议,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或拒绝中国在香港行使主权的人,这些人有这些行为也不可能真诚拥护基本法,不可能履行上述职责。

林郑月娥又称,不符合资格具备出任议员的要求和条件,不能让他们出任议员,否则就是偏离《基本法》第104条。她说,由于人大常委员在2016年解释《基本法》第104条中提及,完成宣誓者其后从事违反宣誓内容的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港府不能自行决定,故需要提请人大去解决问题。

林郑月娥表示,特区政府中午已发新闻稿,宣布原定在9月被DQ的4名立法会议员即时丧失议员资格,稍后会一并刊宪,而政务司司长已要求立法主席安排立法会秘书,根据立法会第35条(1) 宣布,议席自今年7月30日起出现空缺,她强调有关决定是合理、合宪,并不是针对任何一位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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