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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人大常委会委员: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重复犯罪不应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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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6 20:19: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10月26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   

在分组审议中,多名与会人员提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 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

今年7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当时征求意见稿中第5章,规定的是对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矫治。鲜铁可委员表示,这次修订草案把这章删除了,分级处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环,会导致司法机关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之间左右为难。

也有与会人员建议保留并完善收容教育制度。李钺锋委员说,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 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

审议中,还有与会人员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的特别法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重罪犯。殷方龙委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统统不追究法律责任,有的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可以考虑个案的特别处理。包括扩大群众参与陪审团,多一些社会成员来参加,既可以使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又可以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认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产生更好的震慑、教育作用。

此外,还有与会人员建议草案增加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吴月委员表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原题为《人大常委会委员: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重复犯罪不应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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